
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至尊配资
“眼睛瞪得像铜铃,射出闪电般的精明,耳朵竖得像天线,听着一切可疑的声音……”音乐一响,黑猫警长的形象跃然眼前。有商家未经授权,擅自使用“黑猫警长”卡通形象,背上官司。近日,成都中院公布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。
A文化科技公司享有美术片《黑猫警长》的著作权,发现B胶业公司未经授权,在产品粘鼠板上印制“黑猫警长”形象。A文化科技公司公证取证后至尊配资,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某胶业公司诉至法院。
B胶业公司认可涉案粘鼠板由其生产、销售,但辩称: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出于功能需求,与包装上的涉案动画形象无关;且公司未利用“黑猫警长”形象进行宣传推广,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郫都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美术片的作者通过独特的五官、身体比例、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个性的“黑猫警长”角色造型,体现出作者的匠心独运与绘画技巧,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,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。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黑猫形象,与某文化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“黑猫警长”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相比,二者基本一致。
B胶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粘鼠板产品上使用涉案权利作品“黑猫警长”,系利用该作品的艺术美感与知名度来增强商品的吸引力,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;将印有涉案权利作品的产品投入市场流通,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并对外发行,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,未进行宣传推广只是对外传播程度的不同,不能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。因此,某胶业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,其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某文化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害。
法院判决B胶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A文化科技公司“黑猫警长”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至尊配资,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文化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2000元。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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